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 企业邮箱 | 设为首页  
 
朝华动态
  最新动态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62525148
传真:021-62526098
网址:www.chaohualaw.com
邮箱:chaohua_lawoffice@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铜川路699弄3号(中海中心)B座1803室
邮编:200062
最新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朝华动态 > 最新动态
我所孙哲、夏佳妮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供应商及客户帮助发行人财务造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胜诉判决
信息来源:朝华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74次  发布时间:2026/6/9

 333.jpg 

2021年2月,本所孙哲律师和段宗元律师曾代理全国首例新三板投资人李某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发行人行某公司,高管祝某民、庄某,以及中介机构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等向李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85万余元,后经执行程序获部分清偿。

为帮助李某继续追索剩余投资差额损失,孙哲律师和夏佳妮律师继续代理李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中某贸易公司、某饮用水公司、琳某公司、林某公司、星某公司(已注销,由股东承责)、新某公司、羽某公司、臻某公司均明知行某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再次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通过各主体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监会调查材料串联起本案各主体之间配合行某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模式。对各主体主观明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制的主体范围、构成帮助造假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论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决中某贸易公司、某饮用水公司、琳某公司、林某公司在30%—90%不等范围内,对其提供帮助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剩余损失与行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星某公司股东宗某和孙某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按2%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已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孙哲律师、夏佳妮律师以过硬的专业能力以及对待案件的严谨、细致的态度取得了该案件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本案系首次对新三板市场中“帮助造假”行为的“明知”认定标准、责任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责任划分标准等问题作出认定,为全国同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参考与示范指引。



上一篇: 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上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洽谈会暨论坛开幕,朝华所作为参展单位参加了此次活动。
下一篇: 我所段宗元律师、孙哲律师申报的案例获上海市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案例”殊荣
 
暂无数据
版权所有:2016 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7016318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5088号 技术支持:玄唐科技